关于印发工业企业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标准化达标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梅州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梅州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通知
梅市府〔2010〕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梅州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迳向市安监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梅州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企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的后果负责。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
第四条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对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五条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企业在安全生产保障方面应当执行的有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工作职责,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应当执行的行业标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备设施保障责任:
1.具备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符合“三同时”的规定;
3.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其正确佩戴和使用。
(二)资金投入责任:
1.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
2.按规定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
3.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4.保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资金。
(三)安全生产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责任:
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规章制度制定责任: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并督促落实。
(五)安全教育培训责任:
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相关上岗资格证书。
(六)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1.主动获取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并贯彻落实;
2.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
3.定期组织安全检查;
4.依法对安全生产设施、设备或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5.依法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确保其处于可控状态;
6.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7.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七)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的责任:
1.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及时开展事故抢险救援;
3.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条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依法确保安全投入、管理、装备、培训等措施落实到位,确保企业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四)依法建立适应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依法为员工缴纳工伤社会保险;
(六)定期主持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向职工代表大会、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七)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认真抓好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的排查、认定、分析、建档、监控、治理和核销工作;
(八)组织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适时组织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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