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实施办法
落实民办学校招生自主权
□王康艺
民办学校享有招生自主权,这本来是一个不需要争论的问题,《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有明确规定。但是,一直以来,这一规定得不到有效落实,关于民办学校招生自主权的法律条文形同虚设,而且个别地方的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学校有偏见,在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收费标准、广告审批和学籍管理等方面设置障碍,以至于影响了民办学校的发展。有些民办学校为了生存,千方百计走变通之路,甚至采取了一些不正当的应对办法,从而造成了招生行为的不规范和招生秩序的混乱。因此,重申民办学校的招生自主权,目的是要强调法律的严肃性,切实纠正对民办学校的歧视政策,通过建立依法行政的渠道,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持续发展。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条指出:“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27条中作出了进一步说明,不但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而且规定民办学校“可以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外地的民办学校在本地招生提供平等待遇,不得实行地区封锁”。《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28条中明确规定:“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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