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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实施办法

主要围绕规范和发展并举的总目标,着力通过政策设计,引导民办学校合理定位、规范办学、特色发展、提高办学水平和竞争力,营造公办民办共同健康发展的教育生态。

落实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和省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7〕48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民办学校(含幼儿园,下同)办学自主权,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民办学校合理定位,特色发展,提高办学水平和竞争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教育的多样化需求,更好地适应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现就落实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落实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是我省民办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各级政府要将落实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作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关键内容。

-1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与当地公办同类学校同期面向社会自主招生。民办学校应自觉维护地区招生秩序,严禁提前招生、掐尖式招生、违反规定变相考试选拔等行为,共同维护良好的教育生态。民办学校的招生办法、招生广告及招生简章须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必须与备案的内容一致。

第七条对民办中小学符合规定招收的学生,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做好学生电子学籍迁移审批工作。

第三章实行更加开放的分类定价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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