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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文化市场管理办法

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管理办法

2012年7月30日

第一条为加强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管理,规范文化市场重大案件报告、督办和查处等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根据《行政处罚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重大案件是指文化市场经营活动中发生的违法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涉案财物数额较大、涉案人员或者地区较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案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文化市场重大案件:

(一)文化产品或者服务含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内容,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违法向未成年人提供文化产品或者服务,或者向未成年人提供违法文化产品或者服务,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当事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其他社会广泛关注、影响特别恶劣的案件

第三条文化部负责全国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工作。

地市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合并简称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的指导、监督、协调和查处工作。

第四条文化市场重大案件报告、督办和查处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及时高效、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下级执法部门应当将本辖区内发生的文化市场重大案件向上级执法部门报告。

第六条案件发生后,经初步调查核实,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列情形,属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的,案发地执法部门应当在案发后12小时内向上级执法部门报告;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

(一)项的文化市场重大案件,应当在案发后12小时内逐级报告至文化部

案件调查处理取得重大进展或者办理终结的,下级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向上级执法部门报告。

第七条文化市场重大案件报告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名称、案件来源、案发时间、案发地点、涉案人员、涉案金额等基本情况;

(二)案件调查处理情况;

(三)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紧急情况下,可以首先采取电话、传真或者互联网等方式报告,并及时补交书面报告。


(未完,全文共2831字,当前显示91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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