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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文化市场管理办法

贵州省文化市场管理办法(试行)

中文名

贵州省文化市场管理办法(试行)

适用地区

贵州省

所属类型

地方法规

分类

办法

贵州省文化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丰富群众文化生活,维护文化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以商品形式进入流通领域的精神产品和营业性的文化娱乐服务活动,属于文化市场管理范围,主要包括:

(一)各类营业性演出、展览、表演、比赛活动;

(二)电影和音像制品发行、放映、销售、租赁活动;

(三)图书、报刊和字画经营活动

(四)文化娱乐经营活动;

(五)营业性文化艺术培训活动;

(六)国家鉴定出售的文物的经营活动

(七)其他文化经营活动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文化市场活动及其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文化市场活动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为人民服务和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第五条文化市场管理要贯彻“开放搞活、扶持疏导、面向群众、供求两益”和“健康有益的要支持,无害的要允许,低级庸俗的要抵制,反动淫秽的要取缔”的方针。

第六条全省文化市场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级管理的体制。各级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邮政、工商、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和职能分工,共同搞好文化市场的管理。

第二章文化经营活动的规则

第七条文化市场经营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单位或个人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必须向各有关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许可证后,按有关规定办理营业执照,方可经营。

许可证由省文化市场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分工,分别统一制发。

第八条文化娱乐、音像放映等经营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安全、卫生条件。较大的文化娱乐经营活动场所,必须按规定办理治安管理登记和领证;并建立安全保卫组织或有专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

第九条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持证亮照,在登记核准的经营范围内经营,接受管理部门和公民的监督;

(二)遵守国家的物价政策;

(三)按规定缴纳税费;

(四)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防止治安等事故发生;

(五)禁止利用文化活动及场所进行赌博、卖淫、嫖宿以及危害少年儿童和妇女身心健康等违法犯罪活动;

(六)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第十条公民进入文化市场活动场所,应当遵守社会公德,遵守场内公共规则。禁止非法携带枪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入文化活动场所。

第十一条禁止倒卖文化娱乐票券,禁止买卖书号、刊号、音像出版号,禁止租让、转借文化经营证照。

第十二条书摊、录像放映、民间游艺、台球、电子游乐、舞会、音乐茶座等经营活动,必须在批准的地点或指定的场所经营,遵守营业时间和噪音管理等有关规定。

第三章图书报刊经营

第十三条图书报刊经营指国家批准的出版社、报刊社按规定出版、公开发行的图书、报纸、期刊、画册、挂历等的发行和销售、租赁。

第十四条以下单位和个人按下列范围从事图书、报刊经营业务:

(一)全民所有制书店经营各类图书,并可兼营期刊零售业务

(二)邮局从事报纸、期刊的发行业务,并可兼营图书零售业务

(三)出版社、报刊社可以按规定从事图书、报刊的自办发行业务

(四)集体单位和个人,经批准可以经销、代销、出租图书、报刊

第十五条非出版单位不得自行编印图书、报刊出售。编印的内部资料性图书、刊物,必须在省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准的范围内使用,不得进入市场销售。

第十六条印刷厂对出版单位委托印制的出版物,不得自行加印出售,不得擅自转让纸型和图版,不得承印非法书刊和国家明令禁止的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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