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二审维持原判答辩状事实清楚法律正确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刘彩凤律师亲办案件法律文书精选

(七)

曾某某、陈某排除妨害纠纷案

民事二审答辩状

答辩人(原审被告)。曾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化州市人,原住化州市xx区xx路xx号502房,现住广州市花都区xx街xx路xx号xx房。

答辩人(原审被告)。陈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化州市人,原住化州市xx区xx路xx号xx房,现住广州市花都区xx街xx路xx号xx房,系曾xx的妻子。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刘某琼、张某兰、张某伟、张某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因被答辩人不服原审法院(2014)茂化法民一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向贵院提起上诉,答辩人现针对其上诉请求答辩如下: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应法律正确,被答辩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当依法驳回其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决。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被答辩人并非本案争议房屋所有权人,亦不享有本案争议房屋的使用权,无权要求答辩人搬出本案争议房屋

2013年12月20日,被答辩人以答辩人侵占其房屋为由向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答辩人搬出其房屋,停止侵权行为。后经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答辩人并不享有本案争议房屋的使用权,故驳回了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被答辩人据以提起诉讼的所有证据材料:粤财化字第no:052xx4号《房屋契证》、化国用字(93)第2100xx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粤房证字第0459xx1号《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00xx)》、《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1xx)》、《准建通知书(化建字第1xx号)》均系已经丧失法律效力的失效法律文书,根本不能作为认定其享有房屋所有

第1页共5页

权的有效依据。且其中三份证据材料:粤财化字第no:052xx4号《房屋契证》、化国用字(93)第2100xx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粤房证字第0459xx1号《房屋所有权证》均显示被答辩人房屋的东面是曾xx或曾家,即答辩人家。

同时,原审法院在审理此案时,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对本案争议房屋进行了实地勘查,并确认该争议房屋系化州市惠南路xx号,且西面正是张家,即被答辩人家。此事实与被答辩人出示的证据中显示“东至曾xx或曾家”的事实完全吻合,由此可知,本案争议房屋并非被答辩人所有,而系答辩人自有房屋。答辩人对其进行占有使用是对自身权利的正常行使,不存在对被答辩人权利的任何侵犯。


(未完,全文共3783字,当前显示1011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