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代理词
诉讼案件策划书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3年11月16日,原告李玲在我单位所属项目华雁香溪美地b区二期二标段工地施工,工作时从两米多高的墙上不慎摔下,右侧肢体着地摔伤,被同事送往宁夏医科大学住院抢救治疗。经医院诊断,原告的伤情为胸
11、12椎体压缩性骨折,右侧
3、
4、5肋骨骨折、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经法医鉴定原告伤残程度属8级伤残。事发后,我单位与原告所属的四川省资阳市军恒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积极协商,由我单位一次性补偿给伤者9万元,其余后续费用由四川省资阳市军恒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处理并承担,我单位与此事件再无关系。后原告因无人负担后续医疗及康复等相关费用,因此起诉我单位承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承担剩余医疗费及相关损失。
二、证据清单
(一)证据一:四川省资阳市军恒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进场登记表及资质文件
证明目的。四川军恒劳务公司具备相关资质,并且进场前我单位对该部分工程经过严格的招议标程序及资质预审,我单位对进场单位的资格审查不存在任何过错。
(二)证据二:我单位与四川军恒签订的香溪美地b区二期二标段二次结构及装饰装修劳务分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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