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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代理词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所律师接受本案原告方的共同委托,指派我担任四原告诉被告xx公司、被告张xx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我进行了庭前调查,结合庭审归纳的焦点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予以采纳:

一、受害人赵某某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死亡,原告应依法得到赔偿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受害人赵某某是受被告雇佣的司机,在执行雇佣任务过程遇害身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1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公民、法人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1条规定中的雇主承担的是无过错赔偿责任,不存在免责事由。。

二、受害人对自己的死亡结果并无重大过失,被告依法应当承当赔偿责任

1、被告无视对雇员的安全注意和劳动保护的相关义务,令受害人夜晚赶路疲劳驾驶,是受害人遭遇不幸的根源所在,受害人并无重大过失

受害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为凌晨00:40分,根据生理学的常识,我们知道,夜晚0:00-3:00是人最疲劳的,反应最迟缓,注意力最不集中的时间。加之夜晚视线本就不好,高速公路为黑色沥青路面的吸光作用导致视线更差,加之前车尾部反光标识被遮挡,又低速行驶,导致受害人未能及时发现和采取制动措施,致惨祸发生。熬夜赶车才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正是雇主交办的运输任务致受害人熬夜赶车,因此雇主才是此次事故发生的根源所在,受害人并无过失。

在雇佣关系中,雇主作为经营活动的组织者、指挥者、监督者和风险的防控者,其必须对雇员的作业活动提供有效的保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2条的规定,连续驾驶机动车不得超过4小时;依据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公通字〔2012〕5号文件《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第11条“道路运输企业要督促驾驶人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管理法律法规,严格落实强制休息制度,客货运驾驶人24小时内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个小时,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及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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