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武汉市文化市场管理办法5篇

【发布单位】

82702

【发布文号】

省人民政府令第14号【发布日期】

1994-11-15【生效日期】

1994-11-15【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青海省文化市场管理办法

(1994年10月13日青海省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1994年11月15日青海省人民政

府令第十四号发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文化市场管理,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是指下列文化经营活动:

(一)营业性演出活动;

(二)音像制品的发行、批发、销售、出租和营业性放映;

(三)电影影片的发行、放映;

(四)文物、美术品经营活动;

(五)营业性的文化娱乐活动;

(六)营业性的文化艺术展览和业余文化艺术培训;

(七)其他社会文化经营活动

图书、报刊等出版物的管理,依据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第三条凡在本省境内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第四条文化市场经营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注重社会效益。

鼓励一切健康有益的文化经营活动;禁止和取缔内容反动、淫秽、宣扬暴力、色情、封建迷信的文化产品和文化经营活动。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第五条文化市场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文化市场管理工作;州、(地)、市、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所辖文化市场的管理工作。

工商、公安、税务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配合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文化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第六条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有关文化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负责文化市场的许可证管理;

(三)指导、监督和检查文化市场管理经营活动,查处违法行为;

(四)对文化市场行政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五)负责其他有关行政管理事宜

第七条第七条上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对下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下级部门越权行使职权的,可责令改正或予以撤销。

第八条第八条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设置文化市场稽查机构或配备文化市场稽查工作人员,按管辖范围依法对文化市场进行监督、检查。

文化市场稽查工作人员履行公务时,应出示文化部统一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稽查证》。

第三章申办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九条第九条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必要的资金和相应的设备;

(二)有固定场所,并符合治安、消防、卫生和环保要求;

(三)有专业知识的从业人员;

(四)经营的内容健康有益;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第十条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持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证明,向所在地的县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申领文化经营许可证,凭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等有关管理部门办理证照后,方可营业。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文化许可证包括。文化经营许可证、营业演出许可证、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从事营业性文艺演出(含时装、健美、气功、马戏表演)活动的,应申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从事临时性文艺演出活动的,应申领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下列文化经营活动,由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全省性的文化经营活动;

(二)省属文化团体、驻青部门开办的文化经营项目和省属单位、中央驻青单位开办的重点文化、娱乐场所;

(三)涉外文化经营项目;

(四)各类跨省(区)文化经营活动和营业演出活动;


(未完,全文共4576字,当前显示1487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