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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文化市场管理办法5篇

【发布单位】

80407【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1997-12-04【生效日期】

1997-12-04【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大同市文化市场管理办法

(1995年6月29日大同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5年7月20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根据1997年11月14日大同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文化市场和理,繁荣社会主义文化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山西省文化市场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经营活动包括:

(一)图书、报纸、期刊出版物的出版、发行、销售、租赁;

(二)印刷厂;

(三)音像制品的出版、摄录、复录、发行、销售、租赁、播放;

(四)文化娱乐经营活动;

(五)进入市场的其它文化经营活动

第四条第四条文化市场经营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原则,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保证文化活动健康发展。

第五条第五条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治安保卫责任制和其它制度,接受文化市场管理部门的管理、监督。文化市场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保护经营者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六条第六条文化市场管理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级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本着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的原则,组织实施:

(一)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图书、报纸、期刊、发行市场和印刷业的管理工作,并对各种出版物的版权进行监督、保护;

(二)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三)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驿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四)公安、工商、税务、物价、卫生、邮电、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化市场管理工作;

(五)铁路、民航等有关单位协同文化市场管理部门做好文化市场和理工作

第七条第七条文化市场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按职责分工办理文化市场管理有关事项,指导、监督、检查文化市场经营活动;

(三)负责文化市场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

(四)依法查处违反文化市场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负责文化市场管理费的征收和管理

第八条第八条文化市场管理工作人员凭国家、省统一制发的执法证件对文化市场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审批程序

第九条第九条申请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经营范围;

(二)有必备的设施和必要的资金;

(三)有经主管部门审核合格的经营场所;

(四)有相应的从业人员

第十条第十条具备上述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文化市场行政主管部门申领许可证,并到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按有关规定到公安、卫生、税务、物价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属于特种行业的,还应向公安部门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申请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申办书报刊二级批发业务的单位,须经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二)申办书报刊零售、出租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须经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委托县(区)管理的,县(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申办国家、省定点或非定点书报刊印刷许可证的单位,经主管单位同意,报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验后转报省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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