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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发布单位】

81401【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1993-12-18【生效日期】

1994-02-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江西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1993年12月18日江西省

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维护文化市场秩序,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文化事业,弘扬民族文化,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保障文化市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文化市场是指以有偿的方式为社会提供文化精神产品或者文化娱乐服务的市场,包括文化娱乐市场、音像市场、图书报刊市场等。

第三条第三条凡在本省境内从事文化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第四条文化市场的经营和管理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的原则。

第五条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文化市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发挥国办文化在文化市场中的主渠道作用,鼓励和扶持积极向上、健康有益的文化经营活动;禁止和取缔反动、淫秽、色情、暴力、凶杀、封建迷信的文化娱乐活动和音像出版物、图书报刊以及非法出版物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第六条文化市场的管理实行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归口、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第七条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是文化市场的主管部门。文化市场主管部门必须按照各自的职责,密切协作,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管理。

第八条第八条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卫生、物价、税务、交通、邮电、海关等部门应与文化市场主管部门互相配合,协同做好文化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第九条各级文化市场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市场进行宏观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发展规划,建立和健全管理制度,搞好行业管理;

(二)负责组织、监督、检查有关文化市场法律、法规的实施;

(三)审批同级和上级主管部门授权管理的文化经营项目;

(四)对从事文化市场经营做出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表彰、奖励;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卫生、物价、税务等部门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

(五)其他有关文化市场管理工作

第十条第十条文化行政部门按职权范围负责文化娱乐经营的审批和管理;负责文化系统音像制品出版、复录、一级二级音像发行单位的审查和管理;负责文化系统三级音像发行单位和音像零售点、放映点的审批和管理。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按职权范围负责广播电视系统的音像制品出版、复录、一级二级音像发行单位的审查和管理,以及广播电视系统三级音像发行单位和社会音像零售点、放映点的审批和管理。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图书报刊等出版物经营的审批和管理;负责制定本省音像事业发展的规划和管理规定;负责本省音像事业的归口统一管理和监督;负责音像制品出版、复录、二级音像发行单位的审批和管理,负责一级音像发行单位的审核和管理。

未设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行政区域,当地文化行政部门应按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公安机关依法对文化市场实施治安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文化市场经营者的经营范围和方式进行核准登记和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防疫机构依法对文化市场的卫生条件进行监督管理;物价部门依法对文化市场主管部门的收费和文化市场经营项目的价格进行监督管理;税务部门依法对文化市场进行税务监督管理;海关依法对进出境的音像出版物、图书报刊进行查缉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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