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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政策公示

《一孩生育服务证》办理

一、条件。一方或双方具有本市户籍,符合《江苏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已依法登记结婚且均未生育过的夫妻。

二、所需材料。夫妻双方户口薄、结婚证、身份证、一方为非本市户籍的由户籍所在地镇级计生部门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上述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三、办理程序。到现居住地村(社区)领取和填写《生育服务登记表》,经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无单位的由村委会社巨委)签署意见后,在现居住地镇(街道)计生办办理。集体户口的在集体户口所在地的镇(街道)计生办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

一、条件。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可以共同向孩子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申请。

二、所需材料。身份证、结婚证、户口薄、孩子出生医学证明,上述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夫妻双方与子女两寸合影照片一张。

三、办理程序。到孩子户籍所在地村(社区)领取和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表》,经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无单位的由村委会或者社居委)签署意见后,在孩子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计生办办理。

《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申办

一、条件:《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只有一个孩子,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严重遗传性残疾,目前无法治疗或者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二)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因公致残的军人、武装警察、公安民警、见义勇为人员,或者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三)一方系丧偶者,另一方未生育的;

(四)一方系离婚者且只有一个孩子或者依法生育过两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五)双方均未生育,依法收养后又怀孕的;

(六)一方为两代独生子女或者夫妻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七)一方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第二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外,女方为农村居民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一方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二)只生育一个孩子,男方的其他兄弟均无生育条件的;

(三)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只有一个女孩的(本项规定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

(四)男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姐或者妹妹,只有一个女孩的;

(五)双方定居在人均土地五亩以上(以村计算)的沿海垦区,只有一个女孩的;

(六)一方以海洋捕捞为业五年以上,现仍从事海洋捕捞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夫妻为主要从事种植业或者养殖业的农村居民,一方经县级以上医学、劳动鉴定机构确认为非遗传性一级或者二级肢体残疾,只有一个女孩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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