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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群体性事件的处理要有创新

处理群体性事件要勇于创新

随着我国进入社会转型加速期,转型社会下社会分层、社会流动加剧,社会结构深刻变迁。社会利益分化组合,利益主体出现多元化,利益群体逐渐显性化,社会利益的冲突和矛盾空前尖锐和激烈,群体性事件将处于高发期。

笔者对近年爆发的有代表性的群体性事件进行归纳、分类和比较,力求找到不同类别的群体性事件不同的表现形式、发生的不同原因、参与主体身份的差异、事件导致的不同后果以及事件对制度变革的互动程度。第一类以瓮安事件(女学生死亡事件——信息的恶意传播——影响恶劣、破坏严重事件)、陇南事件(市行政中心搬迁——拆迁户上访——缺乏有效沟通——爆发恶性的打砸抢事件)、孟连事件(胶农和橡胶企业的劳资矛盾——政府偏向企业——胶农利益得不到合理表达——与警方发生恶性对抗)等群体性事件为代表,这些事件我们称为甲类。第二类以厦门“px”事件(政府要在厦门建立px重大化工项目——市民担忧环境生态——环保专家与部分市民诉求政府——未果——散步——较理性解决)、上海沪杭磁悬浮工程事件(政府准备建设沪杭磁悬浮项目——市民担心环境质量——散步——较理性解决)、重庆出租车“罢工”事件(长期不合理的出租车管理体制——在黑车、油价上升等因素影响下——出租车司机集体休息——政府及时、主动沟通——理性解决)等为代表,称之为乙类。

对两类群体性事件做一个比较,会发现以下问题。其一,群体性事件发生区域不同。甲类多发生在县城、郊区、农村,乙类发生在中心城市、特大型城市。其二,群体性事件诉求的主体不同。甲类多以农民、工人、拆迁户为主,乙类是市民、中产阶层等。其三,甲类表现形式是一种暴力、非理性的诉求,乙类是一种和平、理性的诉求方式。其四,后果影响不同。甲类造成较恶劣的影响和严重的社会后果,对党和政府的形象产生较大的负面作用。乙类没有导致太严重的政治、社会后果,以较和平的方式解决。其五,甲类的非理性处理和严重的社会后果没有导致制度层面、法律层面的改进,没有形成制度创新的契机,制度仍然处于不均衡状态,乙类群体性事件个案的理性解决,但也没有上升到规范化、制度化和法治化的层面,促成新的制度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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