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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实施细则

江西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1997年09月29日

1997年9月29日省人事厅发布赣人发[1997]4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工作,选拔德才兼备的国家公务员,根据《江西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及其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工作。

第三条录用考核必须贯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

第四条录用考核的对象,是考试、体检合格的报考人员。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五条省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录用考核工作在省人事厅指导下,委托用人部门成立考核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地(市)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录用考核工作由地(市)政府人事部门会同用人部门成立考核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县(市、区)以下国家行政机关的录用考核工作由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组成考核领导小组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考核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录用考核实施方案;

(二)组织、指导录用考核工作;

(三)确定考核合格人选并提出拟录用意见;

(四)对考核不合格者,提出意见并报地(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审核;

(五)处理录用考核的其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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