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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

南府办〔2012〕224号

时间:2012-08-06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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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8月16日

南宁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行为的管理,保障抵押双方当事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行为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抵押申请

第三条下列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一)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政府储备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地上建筑物有合法产权证明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

(四)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抵押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四条下列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一)未经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地上无建筑物或者地上建筑物未进行产权登记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属军事设施用地、慈善机构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公园与绿化用地、监教场所用地、使领馆用地、宗教用地、殡葬用地以及机关团体用地等用途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属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等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四)未按租赁合同约定完成开发建设的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

(五)依法被查封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六)地上建筑物已预售以及已设定预告登记或者有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七)属旧城改建项目范围内,原国有土地使用权;

(八)属旧城改建项目范围内,未完成拆迁补偿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九)地上建筑物所有权人与土地使用权人不一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十)地上建筑物已设定抵押,且地上建筑物抵押权人与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人不一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抵押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一般应当按宗申请,但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除外;

以两宗及两宗以上国有土地使用权为同一债权设定抵押的,应当分别申请。

第六条抵押双方当事人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应当向国土资源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抵押双方企业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资格证明书、法人身份证明;抵押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

(四)委托申请的,提供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五)需要主管部门批准的,提交主管部门同意抵押的书面意见;


(未完,全文共3608字,当前显示116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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