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学历民办学校章程
******专修学院(培训学校、培训中心)章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单位的办学活动和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单位名称为。第三条本单位的办学宗旨;(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办学范围属于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办学规模(年招生量人或年培训量人);办学层次(初、中、高级,选其中);
办学的形式(业余面授、全日制授课,选其中)。第四条本单位的性质: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第五条本单位的法定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设立时教学地址,(自有、租用,选一),邮政编码。
第六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即审批机关,以下称业务主管单位)是。依照国家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管理规定,本单位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立即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和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从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中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中选一)。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以下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
第九条本单位开办资金元;出资者,金额。
(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
第十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二);
(三);…………………………。
(必须具体明确,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
第三章组织与职权
第十一条本单位依法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本单位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十二条理事会的产生方式、人数、任期:首届理事会由举办者依照规定条件推荐组成(以后理事会的人员调整由原理事会全体人员讨论决定),人数名(要求:5人以上单数组成)。理事会成员名单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理事会每届任期年,理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理事会的议事规则。每年至少召开次理事会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理事会讨论职权内的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四条理事会行使的职权:
(一)聘任、解聘院长(校长、主任);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罢免、增补理事;
(七)内部机构的设臵;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九)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六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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