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通知[大全5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1号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山东、青岛、河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保障居民供热采暖,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三北地区供热企业(以下称供热企业)的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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