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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宣城市地税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石政办发„2010‟49号

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石景山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处,区各有关单位:

经4月19日区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现将《石景山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行政事务工作办法通知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4月22日印发-1-

石景山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做好本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北京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办法(试行)》,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依申请公开应坚持公正、公平、便民、分级受理和严格依法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机关应通过发放或提供网上下载服务等多种方式,向申请人提供《北京市石景山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的格式文本。

行政机关要积极创造条件,通过采用网上认定身份等新技术,方便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提交与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查询申请。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五条申请人可当面向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也可采用电子邮件、信函、传真等形式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申请提供与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

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将电子版《北京市石-2-

景山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发送至受理机构;通过信函、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传真页相应位臵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提出申请公民的姓名、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或提出申请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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