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天能电石隐患治理管理制度
隐患治理管理制度
1目的
1.1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项目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国家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2.1生产设施和公共场所存在的不符合国家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规范、规定要求的隐患。
2.2可能直接导致人身伤亡、火灾爆炸事故或造成事故扩大的生产设施、安全设施等存在的隐患。
2.3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隐患。
2.4集团公司下达重大隐患项目整改通知书要求治理的隐患。
2.5预防可能造成灾害扩大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2.6新投产的项目,从项目验收后三年内发现的问题,原则上不作为隐患项目。
2.7通过设备更新、装置正常检维修能解决的问题,不得列入隐患项目。3术语
3.1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3.2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4职责
4.1根据隐患项目重要程度及投资规模,按照安全管理部监督、本公司负责监管原则,凡列入本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的隐患项目由安全管理部提出,安全管理部重点监管,相关职能管理部门负责整改。
4.2重点监管项目负责人为安全管理部领导,主管部门分别为本公司相关职能管理部门,督查部门为安全管理部。
4.3本公司重点负责项目负责人为所属车间、部门、科室安全第一责任人,主管部门分别为本公司相关职能管理部门,督查部门为安全管理部。
4.4公司负责监管项目由本公司相关职能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管理部负责监督检查。
4.5属于公司级隐患治理项目的,由本公司自行立项治理。
4.6安全管理部是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公司存在的隐患进行登记,发现重大隐患及时上报给厂安委会,负责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管理内容
5.1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的分级监管
5.1.1公司各类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由主管安全的生产副厂长负责,各职能部门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分工管理的事故,负责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
5.1.2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本公司主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对本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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