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计划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苏州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受托人)发挥自身的专业理财能力和丰富的投资运作经验,利用信托的融投资功能和风险隔离机制,向委托人提供收益稳定、风险可控的创新金融产品。为满足投资者进行集合投资获取收益的需求,便利投资者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特制订本信托计划书”。1释义
在本计划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委托人。指基于本计划书的委托主体,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及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受托人。指苏州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受益人。指委托人指定的在本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本信托委托人即为受益人。
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已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本信托或本集合信托。指根据本计划书与相应的信托合同设立的集合资金信托。
信托财产。指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
本信托财产。指本信托受托人对本信托委托人承诺本信托而取得的财产的集合。
信托资金。指以现金形式表现的信托财产。
本信托合同。指根据本计划书,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确立双方信托关系的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2、信托目的
受托人将委托人自愿交付给受托人并加入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集合运用,通过受托人专业化的投资管理,使信托资金在承担较低风险的情况下获得稳定的投资收益,实现受益人利益的最大化。
3、集合资金信托规模
本集合资金信托规模不超过人民币玖仟伍拾万元整(小写。¥90,500,000.00)。
三、信托计划期限
信托计划期限为四年,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计算。
四、加入信托计划的条件和方式
(一)委托人资格
中国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或其他符合条件的投资者。
(二)资金合法性要求
委托人保证委托给受托人的资金是其合法所有的可支配财产。
(三)资金要求
加入信托计划的单笔资金金额最低为人民币40万元(含40万元),并可按人民币1万元的整数倍增加。
(四)受益人要求
受益人与委托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由委托人指定)。
(五)信托计划的加入
委托人在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并交付信托资金后,即视为加入本信托。
(六)数额优先原则
本信托计划采取数额优先原则,相同数额认购时间在前者优先。
五、信托计划的成立
信托计划推介期本信托计划推介期定为2007年1月1日到2007年10月1日。募集资金完成股权投资的工商增资手续,信托计划即告成立。
信托资金在委托人的交付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由受托人在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满一年后的信托收益分配时支付。
六、信托计划资金的运用
1、信托计划资金的运用方式
信托计划资金由受托人集合管理、运用和处分,以受托人的名义,依托专业理财经验和严格的风险控制措施,将信托计划资金运用于江苏吴江汾湖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
由受托人与吴江市汾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苏州汾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江苏吴江汾湖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工程bt合作协议》,确定受托人为江苏吴江汾湖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投资主体,在协议有效期内以项目业主的身份主张或履行各项权利义务;苏州汾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自项目计划开工之日起四年内分期向受托人支付项目回购款;吴江市财政局和吴江市汾湖经济开发区财政局两级财政为项目回购款的支付向受托人出具回购资金安排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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