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共产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纪律处分规定
关于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的党纪政纪处分规定
第一条为严格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共产党员、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未依法取得夫妻关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不符合再生育规定或借收养、代养、送养、寄养名义违法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至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符合再生育规定,但未满间隔期生育的,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四条伪造、变造、买卖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计划生育证明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至开除党籍,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
第五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计划生育证明的,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六条拒绝、妨碍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至开除党籍,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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