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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宣城市地方税务局首问责任制度

宣城市地方税务局一次性告知制

第一条为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文明服务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宣城市地税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各县(市、区)地税机关及其设立的服务“窗口”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一次性告知制是指纳税人到(或致电)地税机关办事、咨询时,在职责范围内,经办人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或不予办理理由的制度。

第四条对纳税人要求办理的事项,在职责范围内,经办人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其所需补充的手续和材料;纳税人按照书面告知的要求补充后,经办人应当及时予以办理;电话、不需纳税人补正资料等简易咨询,可采用口头告知。

第五条纳税人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应尽可能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

第六条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视情节按《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廉洁办税违诺责任追究办法》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本制度由宣城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第八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景德镇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地方税务局首问责任制》等六项制度的通知

景地税发〔2009〕163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机关各科室:

现将《景德镇市地方税务局首问责任制》等六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三日

景德镇市地方税务局首问责任制

第一条为优化税收发展环境,改进机关工作作风,进一步提高办税效率、机关效能和公共服务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景德镇市地税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各县(市、区)地税机关及其设立的服务“窗口”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首问责任制是指首问责任人应履行的工作职责和行为规范。

第四条首问责任人,即“第一责任人”,是指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咨询或来电来访时,被询问或接洽的第一位税务人员。

第五条首问责任人的工作职责,是为纳税人提供准确答复或引导办理,履行接待、引导、释疑、解惑、跟踪办理等。

第六条首问责任人应当引导(或指导)纳税人(或办事人员)填写有关涉税所需的材料。

第七条属于“首问责任人”自己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应立即接办,认真解答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为纳税人办理完所受理的涉税事项。

第八条对需经请求示单位负责人的,不能当时办理或重大的事项,应认真做好记录,并向纳税人(或办事人员)说明办理时限,负责按时答复结果。

第九条若“首问责任人”本人不能解答或不属于自己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应将纳税人引导(或告知)到相关窗口或承办部门(承办人)办理;因特殊原因如承办人不在岗的,或承办人一时不明确的,首问责任人应当说明情况,并代为接收、转交,负责跟踪办理,并给予明确答复。

第十条承办人应当认真及时办理有关事项,并将有关事项的办理情况、办理结果及时回复纳税人。

第十一条“首问责任人”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向纳税人(或办事人员)说明理由,并尽可能给予帮助。

第十二条“首问责任人”和承办人对来电来访群众要热情接待,问明情况,按程序积极办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

第十三条各级地税机关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对本机关工作人员履行首问负责制度职责进行督促、考评。

第十四条景德镇市地方税务局对各县(市、区)地税机关履行首问负责制实施监督、

考评。

各县(市、区)地税机关对本级地税机关、各基层税务所(稽查局)履行首问负责制度实施监督、考评。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景德镇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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