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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宣城市地方税务局首问责任制度

宣城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公平税负,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第四条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效率原则。

第二章定额核定方法

第五条加强与国税部门的合作,对国地税共管的定期定额纳税人(以下简称共管户),建立协作制度,推进联合核定工作;确定共管户定额时,可以参照国税部门核定的定额信息直接进行核定。

对新设立的共管户,在规定时间内国税部门尚未核定定额的,主管地税机关可以先核定个人所得税的定额并执行。

第六条主管地税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和管理水平等因素,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定额:

(一)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二)按照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

(五)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

(六)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

(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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