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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来源:作者:发布时间:2008-12-1708:46:02

财社[2007]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支持建立和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制度,现就加强农村低保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理确定低保标准和对象范围

建立农村低保制度,是稳定、持久地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重要措施,也是完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各地要立足实际,统筹考虑农村低保资金需求和保障能力,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各地要遵循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相适应,与其他农村社会救助等生活性补助政策相衔接的原则,按照能够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农村低保标准,并随着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进行调整。

农村低保对象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因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村困难群众纳入低保范围,并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及时按程序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低保金手续,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

二、多渠道筹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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