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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工业用地指标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

指标》的通知

国土资规〔2015〕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落实建设项目用地标准控制制度,大力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等法律法规,部编制了《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现予发布,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2015年12月2日

附件

《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条文说明

1基本规定

1.1本条说明了本用地指标的适用范围。主要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地面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

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既有场地和设施,当需新增用地时,其用地指标应控制在本指标中相同建设规模工程用地指标范围内。技术改造升级工程应在满足生产要求和安全环保的前提下,宜在原有场地内进行,尽量不新增用地。

1.2本条说明了光伏发电站工程建设应遵循的原则。土地是有限的自然资源,是各类建设项目进行建设的重要物质基础和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节约集约用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建设在综合考虑光能资源、场址、环境等建设条件的同时,应尽量利用未利用地,不占或少占农用地,使土地资源科学利用和有效优化配置。

1.3本条说明了光伏发电站的建设应具有符合光伏发展的需要。光伏产业全球能源科技和产业的重要发展方向,是具有巨大发展潜力的朝阳产业,也是我国具有国际竞争优势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在建设过程中应符合市场的发展规律,体现科学、合理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

1.4本条说明了本用地指标的作用。在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阶段,本用地指标可作为确定建设项目用地初步规模和申请项目用地预审的依据,作为核定和审批建设项目的尺度。

本用地指标既是建设单位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以及初步设计文件过程中确定项目用地规模的重要标准,又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用地审批、土地供应、供后监管的依据。是核定和审批光伏发电工程项目用地规模的尺度。

本用地指标不能作为确认土地使用权的依据。

1.5本条说明了本指标在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阶段的运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阶段是落实建设项目的外部条件,并根据其相关条件提出项目建设的总平面布置的设想。在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阶段要参照本指标所确定的总体规模和各功能分区规模范围内进行核定布局。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对于建设项目总规模和功能分区规模的确定与本指标的对应情况,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单独成章,进行详细说明。

1.6本条说明了本指标在用地审核阶段的作用。用地指标作为建设项目土地供应规模确定的依据,在项目用地审核阶段应严格按照本指标的内容核定光伏发电站的用地规模。

1.7本条说明了本用地指标在土地供应阶段的作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国有用地划拨决定书和出让合同中,要明确土地使用标准的相关内容。在核发划拨决定书、签订出让合同时,要明确规定或约定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各功能分区面积及土地用途、容积率控制要求、违规违约责任等。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重点加强对土地使用标准适用情况的审核,并对适用标准的真实性负责。

1.8本条说明本用地指标中总体指标和分项指标的适用条件以及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总用地指标面积的计算方法

1.9本条说明了本用地指标土地使用范围。用地指标所指的土地既包括农用地,也包括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项目用地无论占用的是农用地还是建设用地,或是未利用地,均应该遵循本指标的要求,进行项目用地规模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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