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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机关效能监察投诉受理与责任追究办法

六安市机关效能建设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机关效能建设,规范对影响机关效能建设行为的责任追究,促进机关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责,树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机关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中央、省驻六安各单位(企业除外),以及经授权、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影响机关效能建设的行为,是指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机关工作秩序和效能,损害公共利益、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破坏社会经济发展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本条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行为;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不按照法定或规定的依据、程序、权限、时限履行职责等行为。

第四条对影响机关工作效能建设的行为,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

(一)从严治党,从严治政;

(二)实事求是,有错必究;

(三)权责一致,过责相当;

(四)责任追究与教育防范、改进工作相结合;

(五)效能监察与社会监督相结合

第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影响机关效能建设的行为进行投诉或举报。

第二章效能建设责任追究的形式和内容

第六条效能建设责任追究的形式包括:

(一)口头告诫;

(二)书面告诫;

(三)通报批评;

(四)停职检查;

(五)调离工作岗位;

(六)免职;

(七)辞退

以上方式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第七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其效能建设责任:

(一)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和超时默认制、离岗告示制等制度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或不经批准,要求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参加各种评比、达标、表彰、升级、考核、庆典、论坛、研讨、培训等活动为本机关谋利的;

(三)违反有关规定,要求机关、企事业单位等订阅报刊杂志、购买图书或其他出版物以及刊登广告的;

(四)在公务活动中接受或者向管理和服务对象索要礼品、礼金,或者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的;

(五)利用职权向管理对象“吃、拿、卡、要、报、占”的;

(六)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乱收费、乱罚款和摊派及其他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的;

(七)利用职权或行业垄断地位,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接受有偿服务的;

(八)未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和文件管理规定,致使文件、档案、资料泄密、损毁或丢失的;

(九)无故旷工、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或经常迟到、早退的;

(十)擅离职守,不在工作岗位的;

(十一)在工作时间从事炒股票、上网聊天、玩电脑游戏及其他与工作无关事情的;

(十二)其他违反机关内部工作规则和管理制度,影响机关工作效能的;

(十三)对党委、政府召开的会议,参会人员不遵守会纪,有迟到、早退或未经批准代会等现象的;

(十四)领导干部外出未按规定执行报告、审批和请销假制度的;

(十五)对重大突发事项、灾情险情、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及单位其他重大事项不报告或不及时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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