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机关效能监察投诉受理与责任追究办法
机关工作人员效能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机关管理,提高工作效能,保证全县各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正确、高效行使职权,树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机关形象,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度,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机关效能,贻误管理工作,损害管理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危害经济发展软环境等,构成违法、违纪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纪律责任;尚未构成违法违纪的,应依照本办法追究其效能责任。
前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等情形。管理服务对象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范围内党的机关、行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机关工作人员)。
第四条实施效能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效能责任追究的范围
第五条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效能责任:
(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许可而不予受理、许可的;
(二)申请资料不全,未能一次性清楚告知补充事项,或首问未告知申请具体要求的;
(三)许可申请需要采用格式文本,未向申请人提供的;
(四)受理时不开具受理回执,不予受理时不告知具体明确理由的;
(五)对涉及多个部门的许可,不及时主动沟通、协调,推诿或拖延不办,或者本部门许可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
(六)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时限内完成许可事项并发放批准文件的;
(七)不按规定公开许可结果的;
(八)对已经公布取消的许可项目,继续实施许可管理的;
(九)许可项目及其条件、程序等未经公布而实施许可管理的;
(十)无规定依据实施许可管理的;
(十一)超越规定权限实施许可管理的;
(十二)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许可条件而实施许可管理的;
(十三)擅自增设或变相增设许可项目而实施许可管理的;
(十四)不依照规定程序,或者擅自增设程序而实施许可管理的;
(十五)违反规定设立有偿咨询、培训、检测程序的;
(十六)违反规定收取押金、保证金和许可费用的;
(十七)违反规定委托或默许中介机构、下属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代行许可管理权的;
(十八)违反规定要求接受指定的服务机构、中介组织有偿服务的;
(十九)其他违反许可规定,贻误许可管理或者损害许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第六条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效能责任:
(一)无规定依据实施收费的;
(二)违反规定对已明令取消或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仍按原定项目或标准收费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扩大收费范围、设立收费项目、改变收费标准的;
(四)未按规定范围、时限实施收费的;
(五)不出示收费依据、收费许可证和有效证件实施收费的;
(六)实施收费不开具省财政部门制发的专用票据以及不据实、不按要求的内容填写票据的;
(七)不如实填写《企业交费登记卡》的;
(八)未按规定时限将所收款项存入指定银行账户或缴入财政专户的;
(九)不按规定办法缴销收费票据的;
(十)截留或擅自开支所收钱款的;
(十一)将无偿服务变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实施收费的;
(十二)违反规定只收费不提供服务或只提供部分服务的;
(十三)其他违反收费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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