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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机关效能监察投诉受理与责任追究办法

中共安庆市委办公室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2004]6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全市机关效能监察工作,推进机关思想作风建设,规范机关工作人员行为,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办事效率,强化社会监督,进一步优化环境、促进发展,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和改善经济发展环境效能的实施意见》,中共安庆市委、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机关效能建设活动的意见》,中共安庆市纪委、安庆市监察局《全市机关效能建设活动工作纪律》和《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市机关效能监察投诉受理中心(以下简称市投诉受理中心),与市政风建设投诉受理中心、市外来投资者投诉受理中心、市经济110合署办公,负责对全市机关效能建设进行监察,受理机关效能建设的投诉,并实施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三条

对机关效能建设的投诉实施责任追究,是指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存在本办法第二章第八条所列的七个方面问题,但尚未达到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法律法规处理的程度,需要给予的警示和处理。

第四条

投诉受理和责任追究工作以坚持实事求是、依法监察为原则,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预防与纠正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

市投诉受理中心负责组织对市直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借调人员、临时聘用人员)有关机关效能监察方面的投诉受理和调查处理。

第六条

对涉及市直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效能监察事项,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转有关单位处理,市投诉受理中心必要时也可直接办理。

对属机关效能监察以外的事项,按照归口办理的原则,交由相应的职能部门处理。

第七条

市投诉受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对市直机关效能建设方面存在问题的投诉;

(二)对市直机关效能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依法依纪组织调查、协调处理市直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

(四)组织、协调、督促市直机关依法依纪调查、处理涉及本单位的效能监察投诉问题;

(五)对投诉事项的处理情况实行跟踪问效,确保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

(六)对市直机关的效能监察投诉受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第八条市直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市委、市政府“四大纪律、五条禁令”和市纪委、监察局《全市机关效能建设活动工作纪律》,出现以下七个方面的问题,由市投诉受理中心受理投诉:

(一)态度冷漠、生硬,作风蛮横、粗暴;

(二)上班时间无正当理由脱岗、离岗,或在岗聊天、办私事;

(三)办事拖拉、推诿、敷衍塞责、工作效率低下,无故超过办事时限;

(四)对有关当事人提出的合法正当要求臵之不理,可以办、应该办的事不予办理;

(五)不按规定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办事;

(六)“吃、拿、卡、要、报”,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或者故意拖延刁难;

(七)其他违反机关效能建设有关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市投诉受理中心在调查核实投诉事项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监察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察投诉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材料,并就被监察投诉问题作出负责的解释和说明,协助、配合监察投诉调查;

(二)责令被监察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决定、命令的行为;

(三)责成有关单位和人员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机关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并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三章责任追究办法

第十条

实施责任追究,采取六种方式。批评、通报批评、告诫、调离岗位、停职、辞退。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告诫:

(一)态度冷漠生硬、作风蛮横粗暴,群众不满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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