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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发布单位】

81801【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1993-11-25【生效日期】

1993-11-25【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1993年11月25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4次会议通过1993年11月25日公布施行)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根据《工会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各级工会按照《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并开展工作。本省区域内建立统一的省总工会。

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乡镇和街道工会组织。

第三条第三条工会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行政负责人应当尊重工会的权利,支持工会依法开展活动。工会应当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行政负责人依法行使职权。

工会对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和监督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依法制止或纠正。

第四条第四条工会应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和改革,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对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民主、法制、纪律教育,以及科学、文化、技术教育,提高职工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技术业务素质,为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服务。

第五条第五条工会必须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认真做好职工来信来访的接待和处理工作,关心职工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县级以上工会组织应当加强法律服务工作,为保护职工和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服务。

第六条第六条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以公有资产为主体的股份制企业工会,是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组织职工依照法律规定参加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其他单位的工会组织结合各自的特点,采取多种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管理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在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闭会期间,负责组织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七条第七条全民所有制企业工会主席和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应是本企业管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股份制企业工会主席不是董事的,应代表职工列席董事会。股份制企业监事会的组成人员中,职工代表和工会代表应占三分之一至半数。

第八条第八条工会对于企业事业单位、机关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以及保护女职工特殊权益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单位行政方面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

企业事业单位安排职工的劳动(工作)时间,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延长劳动(工作)时间,应当征得工会的同意,并按国家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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