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释义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释义】

本条是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宪法》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可见,计划生育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载入宪法。

新中国成立5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全国人民艰苦不懈的努力,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在经济还不发达的情况下,人口过快增长的势头得到有效控制,使生育水平下降到更替水平以下,全国基本实现了人口再生产类型从高出生、低死亡、高增长到低出生、低死亡、低自然增长的现代人口再生产模式的历史性转变,1998年人口自然增长率首次低于10%;出生人口素质不断提高,婴幼儿健康水平得到很大改善;人民群众传统婚育观念明显转变,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基本上已为人民群众所接受。我国成功地探索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道路,计划生育工作有力地促进了综合国力的提高、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生活的改善。

同时还应看到,目前我国生产力水平还比较低,各地方发展很不平衡,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原有的一些计划生育政策措施随着改革的深化逐渐失效,落后的生育观念的影响还将长期存在。因此,未来几十年中,稳定低生育水平的任务仍然是重大而艰巨的,计划生育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困难:一是,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实施很不平衡,有些地方开展计划生育工作比较困难,刁难、阻挠计划生育干部执行职务的情况时有发生。我国计划生育工作重点、难点在农村、老少边穷地区。在立法论证过程中,一些同志建议抑制低素质人群的生育,适当放宽高素质人群的生育限制,没有被采纳。但是广大农村、老少边穷地区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医疗卫生条件较差,却是不争的事实。中央提出,计划生育工作要整体推进与分类指导相结合,在抓好全国计划生育工作的同时,继续把工作重点放在农村,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的农村,发挥城市和东部地区的示范作用,针对西部地区生育率较高、贫困人口比例较大、城市化水平较低的状况,不折不扣地贯彻实施法定的生育政策。随着农村经济发展、教育的普及、卫生条件的改善,影响城乡人口后天素质差异的因素会逐渐缩小。二是,计划生育工作涉及多个部门,有些地方有关部门相互配合不够,难以形成计划生育综合治理三是,有些地方存在计划生育干部滥用职权、以罚代管的现象,需要用法律来规范、约束执法人员的行为。计划生育是我们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在实现了人口再生产类型转变的同时,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任务将转向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1994年国际人口与发展大会以后,国际上普遍认为计划生育工作应转向与人口发展、保障公民生殖健康需求密切结合。为了稳定低生育水平,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根据当前实际情况,在总结地方立法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统一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迫切需要的。


(未完,全文共78224字,当前显示1269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