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中小学校档案管理暂行力法 (2018)
江苏省中小学校档案管理暂行力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中小学校档案管理,充分发挥档案在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结合全省中小学校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档案(以下简称学校档案)系指普通小学、初中、高中在管理、教育、教学、科研、基本建设等一切办学实践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学校、师生员工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学校档案工作是学校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体现学校办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各中小学校应当把档案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纳入教学整体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加强领导和管理。
第四条
学校档案一般可分为文书档案、教学档案、学籍档案、科研档案、基本建设档案、设备仪器档案、会计档案、照片档案、磁性载体档案、实物档案、电子档案等。
第二章
领导体制、机构和人员设置
第五条
学校档案工作由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领导,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各学校档案工作应由校长统一领导,并明确一位校级领导协助校长分管,定期研究和及时解决档案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第七条
学校设立隶属于学校办公室的综合档案室,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管理学校档案工作。综合档案室基本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综合规划学校档案工作;
(二)制定学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及业务规范,并负责贯彻落实;
(三)接收(征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利用学校的各类档案及有关资料;
(四)编制检索工具,开展档案的查阅服务和利用工作,编研、出版档案参考资料,利用档案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建立陈列展示场所,充分发挥档案的教育功能;
(五)组织实施档案数字化和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工作;
(六)对学校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履行档案工作监督指导职责,开展学校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七)列入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
第八条
学校各部门应配备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等工作。学校档案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一定的档案业务知识。学校档案工作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享受与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同等福利待遇。
第九条
学校档案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调动工作时做好档案交接。
第三章
档案管理第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制度,将档案工作各项要求纳入教学、科研和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做到应归档文件应收尽收,应归尽归。
第十一条
学校应实行文件材料形成部门归档制度。各部门专(兼)职档案人员将文件材料按规范要求整理后向学校综合档案室移交。移交时,应编制移交清册,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二条
学校文件材料的归档要求:
(一)归档文件材料应完整、准确、系统;
(未完,全文共3908字,当前显示1203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