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示报告制度
请示报告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充分民主的基础上实行高度的集中,以保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
目录
一、工作中涉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大问题。
二、贯彻上级党委指示、决议、规定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三、超出本级权限范围的警衔和职级的调整、官兵奖惩、士官晋级、重大经费开支、重大工程建设、大宗物资采购等。
四、对所属部队的重大行动、完成重大任务、发生的重大事故案件和所在地区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他重要情况,必须按规定向上级党委及时请示汇报。
五、上级党委交办的具体工作进展情况、办理结果的报告。
六、其他有必要向上级党委请示报告的重大问题。
七、对下级党组织的请示应当及时答复、批复。
以书面形式为主。
一、请示报告应当按照逐级原则办理。
二、请示报告要坚持单向性原则,不得同时向党政双头或多头请示报告。
三、请示报告要坚持时效性原则。党委研究讨论的问题需请示报告的应当在党委形成决议后1天内请示报告;部队参加重大行动、完成重大任务应当及时请示报告,时间任务紧急的,可以边行动边请示报告,任务、行动完成后全面报告;所属部队发生的重大事故案件和所在地区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他重要情况的,按照有关规定时限处理。篇二:请示报告制度请示报告制度
第一条逐级请示报告。局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按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向分管领导请示报告,股员向本股股长请示报告,股长向业务主管领导请示报告,原则向分管领导请示报告。原则上不得越级请示报告。
第二条越级请示报告。在分管领导外出或特殊情况下可越级请示,但事后必须向分管领导报告。
第三条股(室)在本级范围内不能解决而需要有关会议研究解决的问题,事先征得业务主管领导同意后,应向局办公室申请会议提案的请示报告。
第四条凡以本局名义向党委、政府和上级部门的请示报告,必须经局长批准并签署意见后方可实施,个人和股(室)一律不得擅自作出涉及本局的一切请示或报告,经授权的除外。第五条凡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项,必须按照行政一把手负总责的原则请示报告。各股、室、所、队的请示报告统一归局办公室受理,经局长批示并在统一思想和口径的基础上,由办公室负责答复和办理。
第六条局务会、局长办公会、上级领导对下级的请示,必须及时明确的予以答复。第七条请示、报告一般以书面形式进行。考勤制度
l、全局考勤工作由局办公室统一负责监督管理。
2、干部、职工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无故旷工,上班时间应坚守工作岗位,外出一小时以上三小时以下的,必须向本股(室)领导请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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