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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

四川省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

通知

川卫办发〔2007〕1号

各市(州)卫生局、中医(药)管理局,科学城卫生局,卫生部驻川医疗单位,厅(局)直属医疗机构,医学院校附院: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决定》(川府发〔2006〕33号),规范我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省卫生厅和省中医药管理局制订了《四川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二○○七年一月九日

四川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管理,保障居民公平享有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社区卫生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指在本省城区范围内设置的、经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三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包括服务区域内的常住居民、暂住居民及其他有关人员)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按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服务功能和执业范围开展执业活动。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具有公益性质,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扶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发展,促进优质卫生资源进社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政府举办;社区卫生服务站可由政府举办,也可由社会力量举办。

第五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区(市、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

1

第六条

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卫生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订本行政区域社区卫生服务中长期设置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须经同级政府批准,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原则上按照3—10万居民或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规划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人口较多、服务半径较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难以覆盖的居民区,可适当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其服务人口一般为0.5~1.5万人。人口规模小于3万人的城镇,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由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八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设日间观察床5张,不设住院病床,可设以老人慢病、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由医疗机构转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现有住院病床应逐步转为以老人慢病、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

社区卫生服务站可设日间观察床1张,不设住院病床。

第九条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市(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对符合规划布点条件的申请机构进行设置审批,对批准设置的,在30个工作日内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十条设置审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实行申报公示和审批公告制度,并征询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意见。

第十一条

申请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向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标明比例的建筑设计平面图;


(未完,全文共5458字,当前显示1454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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