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现将《衡水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暂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县市区要按照暂行管理办法,将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纳入社区建设统一规划,并切实加强领导和监督管理,注意抓好典型,全面开创我市社区卫生服务和社区建设新局面。
二○○三年十月十九日
衡水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范化管理,健全社区卫生服务体系,保障社区居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八部委《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省卫生厅等十个部门下发的《河北省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第三条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维护和促进城市社区居民健康,以解决社区主要卫生问题,满足居民基本卫生服务需求为目的,提供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综合服务的非营利性基层卫生机构。
第四条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管辖的医疗机构建立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社区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行使监督和撤、建的建议权。
第五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是社区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卫生服务是社区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社区建设办公室、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应当积极配合和支持卫生行政部门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做好社区卫生服务,以使社区卫生服务工作顺利健康地发展。
第六条
各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接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并接受同级社区建设办公室、街道办事处及所在社区居委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应符合《衡水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和《河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基本标准》。
第八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
市直医疗机构和门诊部按规划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桃城区卫生行政部门所辖的医疗机构,即。衡水市第二人民医院、衡水市第四人民医院、衡水市第五人民医院、桃城区妇幼保健院和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个体诊所,按规定的社区范围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审批,先由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初审,然后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所有批准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抄送至同级社区建设办公室。
第九条
单位或个人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必须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权限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批准书》。
第十条
申请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需提交下列材料:
1、设置申请书;
2、可行性报告;
3、房屋、设备、人员基本情况
4、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报告(只限于区级卫生行政部门管辖的医疗机构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5、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的权限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登记和校验,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二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分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般以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设置,服务人口约2-3万;
社区卫生服务站作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补充,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难以覆盖的区域适当设置,服务人口一般应5000左右。
(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标准
1、基本功能
⑴、开展社区卫生状况调查、进行社区诊断,向社区管理部门提出改进社区公共卫生的建议及规划,对社区爱国卫生工作予以技术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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