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进个人和集体奖励办法1
学生个人和班集体奖励实施办法(2013修订)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育选树学生先进典型,传播释放立德树人的正能量,营造优良的校风、学风,用“中国梦”凝聚强大精神能量,激励广大学生学习先进、崇尚先进、争当先进,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和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对象为广西城市建设学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和在校班集体。第三条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实行精神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学校对各项奖励的评审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奖励种类分为个人奖和集体奖两类。
一、设立以下集体奖:
1、先进班集体;
2、五四红旗团支部;
3、其它。
二、设立以下个人奖:
1、优秀学生;
2、三好学生;
3、优秀学生干部;
4、奖学金;
5、十佳系列班干部
6、十佳校园之星。
7、优秀团员;
8、优秀团员干部;
9、优秀实习生;
第五条学校对获得上述奖励的集体和个人采用以下方式分别予以奖励;
一、授予荣誉称号;
二、通报表扬;
三、颁发奖状或证书;
四、颁发奖学金或奖品,颁发流动红旗(锦旗)。
第六条凡对国家和学校做出特殊贡献并为学校赢得荣誉的集体和个人,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奖励。
第七条
各项奖励的评选条件和办法,见附件。
第八条获得各种荣誉称号的集体、个人,均要求有先进事迹材料。第九条奖学金每学期初评选一次;各项的表彰在学期末进行。第十条
学生奖学金经费的来源:
(一)从学费中提留一定比例的费用作为奖学金;
(二)接受社会各界人士的捐款(可按要求设立专项奖学金)。第十一条奖学金主要用于书籍、学习用品、生活必需品支出,禁止用奖学金请吃喝及其他铺张消费用途,一经发现,学校有关部门有权追回奖学金。
第十二条奖金发放及有关规定:
一、学生同时获得几个奖项,奖金不累加,按其所获得奖金额度最高的奖项发放奖金。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学生奖学金的评定。
(一)操行考核成绩不合格者;
(二)学期内有补考现象者;
(三)学期内受到司法机关处罚或学校纪律处分者;
(四)不按时注册者;
(五)学生休学期间。
三、集体奖,每学年评选一次;个人奖,每学期评选一次(三好学生按学年评选)。第十三条学校成立先进个人和班集体评审领导小组,由学生科具体负责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以本办法为准。第十五条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属学生科
附件1。校级“优秀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十佳系列班干部”、“十佳校园之星”、“优秀团员”、“优秀团员干部”、“优秀实习生”评选办法。
附件2。校级“先进班集体”和“五四红旗团支部”评选办法。
附件3。自治区级优秀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政府奖学金及先进班集体评选办法。
广西城市建设学校2013年4月27日
附件1:
校级“优秀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十佳系列班干部”、“十佳校园之星”、“优秀团员”、“优秀团员干部”、“优秀实习生”评选办法
一、评优项目和条件
(一)、“优秀学生”评选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讲究社会公德,思想道德素质好。
2、学习刻苦,勤奋好学,成绩优良,无旷课、旷操现象,操行成绩优等。
3、严于律己,以身作则,模范带头作用好,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
4、担任学校主要学生干部,积极组织开展各项活动,乐于为集体和同学服务,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突出的工作成绩。
5、上一年度(2个学期)荣获校级“三好学生”或者“优秀学生干部”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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