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供电公司协同监督工作规则
常熟市供电公司协同监督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协同监督机制运行,完善“三化三有”特色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保障“一强三优”现代公司建设,依据《江苏省电力公司协同监督工作规则》及《苏州供电公司协同监督工作规则》,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协同监督工作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监督工作委员会负责统一协调监督力量,强化职能部门监督作用,构建协调配合、信息互通、形成合力、监督到位的纵向贯通、横向协同、覆盖全面的监督工作机制。
第三条
协同监督坚持横向监督与纵向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在发挥职能部门纵向监督作用的同时,发挥监督工作委员会对监督工作的领导和协调作用。
第二章监督机构
第四条
公司成立监督工作委员会。监督工作委员会由公司主要领导担任主任,纪委书记担任副主任,公司各职能部门为监督工作委员会成员部门(以下简称“成员部门”),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第五条
监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党群工作部(纪委办、工会办),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部门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为监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成员。
第三章监督职责
第六条
监督工作委员会在本级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负责研究监督工作的重大问题,定期听取相关监督工作情况报告,提出工作要求,部署监督工作重大任务和专项监督工作,研究监督工作的考核意见等。
第七条
监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负责组织协调、检查督办等工作。
第八条
成员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和监督职责,是本业务领域的主要监督主体,应认真履行监督责任,加强纵向监督、过程管控和检查考核,确保企业运营依法合规。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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