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大全五篇]
《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解读
4月14日,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联合发布了《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
三类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方式被禁止
《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所属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不向管理层转让。从目前上市公司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有关案例看,三类较普遍的上市公司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方式已被禁止。
首先,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大型上市公司母公司(国有控股)股权被叫停。这是由于一旦母公司股权性质发生改变,上市公司国有股的股权性质亦发生转变,因而,以往大型国企所属上市公司管理层通过收购母公司进行曲线mbo也属于被禁止之列。
其次,大型国企所属上市公司的重要子公司进行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此次也被叫停。这是由于暂行规定中对管理层的定义明确为:转让标的企业及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直接或间接持有单位负责人以及领导班子其他成员。
再者,上市公司管理层直接收购大型国企所属上市公司国有股已被叫停。但值得注意的是,此类收购由于直接涉及上市公司,因而以往绝少有相应案例。
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有限
《暂行规定》中禁止的大型国企向管理层转让股权。而大型企业的界定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和《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由上述规定看,工业企业总资产在4亿元以上,或销售额在3亿元以上,或职工人数在2000人以上都视为大型企业,而建筑、批发、零售、交通运输业也有相应的量化标准。
从上市公司目前情况看,以2003年年报计,总资产低于4亿元的上市公司仅有128家,而在这128家中,又有17家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收入超过3亿元,同时又有7家上市公司职工人数超过2000人,此外,还有部分上市公司属于非国有,仅就这些条件来说,有资格实施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的国有上市公司不会超过100家。
受让条件不得向管理层倾斜
《暂行规定》特别强调,产权转让公告中的受让条件不得含有为管理层设定的排他性条款,以及其他有利于管理层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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