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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原油 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

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财税〔2010〕54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新疆工作座谈会关于在新疆率先进行资源税改革的决定精神,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

附件:

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新疆工作座谈会关于在新疆率先进行资源税改革的决定精神,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在新疆开采原油、天然气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

三、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税率为5%。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四、本规定所称销售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确定


(未完,全文共1166字,当前显示38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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