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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定》

固安县中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的民主程序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规定程序行使职权。教代会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和健全必要的民主程序,使之制度化、模范化。在充分发挥民主的前提下,各项工作要达到统

一、简化、有序、优化的要求

(一)选举教职工代表的程序

1.教代会一般每三年为一届。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或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2.凡学校中享受政治权利的在职教职工,只要群众拥护和信赖,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各校应从实际出发,制定代表的具体条件。

3.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表,但必须履行民主程序,不能设“当然代表”

4.教职工人数在五十人以上的学校,建立教代会制度。教职工在50-100人的学校按不低于30%比例确定,教职工在101-200人的学校按25%-30%比例确定,教职工在201-500人的学校按20%-25%确定。教职工不足五十人的学校,建立由全校教职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其性质、职权、工作程序与教代会相同。

5.教职工代表要体现代表性和群众性。代表中应有教师、管理人员、领导干部、校办企业职工,其中教师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女教职工和青年教职工应占适当比例。

6.教职工代表的产生

(1)由学校工会制定选举代表的方案。根据学校教研组室的分布情况和各类人员构成状况,确定选区、代表名额、代表条件、各类代表所占的比例、选举步骤、方法和具体要求等。

(2)工会应向全校教职工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动员大家选好代表,开好教代会。

(3)教研组室工会小组召开会议,按照代表名额和条件,商定教职工代表候选人名单,并由教职工直接选举,过半数票才能当选。

(4)选区将选举结果报告工会,由工会或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当选代表是否本校享受政治权利的在职教职工,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的程序、民主集中制原则和代表条件。资格审查有效后,张榜公布,并发给代表证。

(5)按选区建立教职工代表组(团),民主选举正副组(团)长。

7.教职工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代表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自主地、充分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参加学校重大决策的审议、讨论;

(3)有权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有权对学校任何部门和领导人提出建议、批评;

(4)有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以及对教代会决议、提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的权利;

(5)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提高政治觉悟和民主管理的素质与能力;

(2)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3)联系教职工群众,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4)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8.代表的调动、退休和罢免、撤换

(1)代表在学校内部调动工作,其代表资格予以保留,参加调入部门代表组(团)活动。代表调离学校或任期未满退(离)休的,其代表资格自行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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