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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定》

湖北省中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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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主人翁作用,办好社会主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规定和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要建立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要求,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的重要形式和基本制度。各中小学校必须建立和健全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制度,充分发挥教职工对学校工作的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

第三条教代会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三者关系,在学校党委(总支、支部)领导下依照法律、律规和政策行使职权。

第四条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第五条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学校的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工资调整实施方案、勤工俭学经费管理使用办法、教职工奖惩办法和其它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定教职工福利费管理使用办法、创收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及教职工住房分配方案和其它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并作出决议

四、评议、监督学校领导干部,对工作卓有成绩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以奖励,包括晋级、提职;对不称职的干部可以建议免职或降职;对工作不负责任或犯有重大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予处分,直到撤职

五、教代会根据干部任免机关的部署或经干部任免机关同意,可以民主推荐校长人选和民主选举校长,按干部任免权限报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教代会应支持校长行使职权,维护行政系统指挥权威;校长应尊重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学校的权利,执行教代会决议和决定,落实教代会提案并接受教代会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章教职工代表

第七条教代会的代表,以年级组(或教研组)、处、室、厂(场)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并组成代表组。教职工代表与教职工比例视教代会规模而定,一般为一比四左右(其中教师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

第八条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三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

教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教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教职工有权监督或依照民主程序撤换本单位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根据需要,教代会可以确定若干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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