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定》
上海市中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推进校务公开、民主管理,保障教职工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校校长负责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群众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是校务公开的基本载体,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代会应当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调动教职工积极性;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动员和组织教职工投身教育改革和发展,办好人民满意的学校。
第四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校党组织应当把校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健全制度,协调关系,充分发挥教代会参与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的作用。
第五条
教代会尊重和支持校长依法行使管理学校的职权。校长也应当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为教代会履行职责、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教代会在本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和讨论校长工作报告。,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措施、财务工作报告以及学校其他有关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教职工聘用聘任方案、奖惩办法、重要规章制度、校内收入分配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重大事项。审议通过后,由校长颁布施行。
(三)审议决定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民主评议正副校长、学校党组织正副书记,提出奖惩意见和建议。根据上级领导部门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校领导干部人
1选的工作。
第七条
教代会提案以及作出的决定,校长应当认真处理和落实。校长对教代会通过的事项有不同意见,应当及时交换意见,可以提请教代会复议并按照程序重新表决。复议后教代会和校长意见仍不统一时,可以提请学校党组织协调解决,必要时可以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上级工会组织.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
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在编、在岗教职工可以当选为本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应当由热爱教育工作、具有良好师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热心为群众服务的教职工担任。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以年级组(教研组)或者处室等为选举单位,由教职工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
代表候选人可以采用自荐、他荐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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