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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通讯费政策梳理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浙国税所【2003】

45号

各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3】

45号,一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企业投资的借款费用

(一)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发生的借款费用,除关联方借款另有规定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可以直接扣除,不需要资本化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

(二)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从关联方借入资金,其发生的借款费用,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

84号)第三十六条规定执行。

二、关于企业捐赠

(一)企业将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有价证券等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二)《通知》第二条第三款“入帐价值”按《企业会计制度》确认标准执行,接受方以入帐价值扣除由接受方承担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一番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等,在经营中使用或将来销售(转让)处置时,可按税法规定接转存货销售成本、有价证券转让成本(以入帐价值为限)或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额

三、关于企业提取的准备金

(一)《通知》第三条第

(二)款“企业已提取减值准备、跌价或坏账准备的资产,如果申报纳税时已调整应纳税所得,因价值恢复或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准备应允许企业作相反的纳税调整”,企业在年终申报作上述纳税调减时,一般应出具中国注册税务师或注册会计师的审核证明,上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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