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通讯费政策梳理
四川省通讯费政策梳理
一、概况说明
通讯费的税前扣除按照原政策规定,地税(川地税发[2003]71号、川地税发[2005]47号)执行“实发工资总额的2%范围内扣除;也可按每人月均100元内扣除”,国税执行(川国税函[2004]108号)“每人每月100元以内可据实在税前扣除”的政策。
上述三个文件是依据国税发[2003]第45号文制定。
虽然四川制定的三个政策没有被其他文件直接作废,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将国税发[2003]第45号文作废了。因此,地税和国税通讯费税前扣除的政策均已失效。目前,在四川省通讯费的扣除无政策依据。
据了解,目前有些税务局是这样把握的。凡是造表发放,并入工资缴纳个税的,作为职工福利费允许在税前扣除(据国税函[2009]3号文);凡是用个人抬头发票或定额发票以费用报销形式入账的,不予扣除,应调增所得。建议我们所的口径以此为准。
二、相关政策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需要明
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川地税发[2003]71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投资借款费用的处理
纳税人对外进行货币性投资,向金融机构借款发生的借款费用、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发生的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利率的借款费用、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占其注册资本50%以内产生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利率的借款费用,可以不予资本化,直接在税前扣除。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企业接受捐赠的处理
企业接受非货币性捐赠,资产价值较大的,由市州级地税机关确定在五年内均匀计入各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企业资产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处理
(一)企业发生应收账款损失的处理,仍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执行。
(二)企业对外股权投资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损失的处理,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执行。
(三)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告知企业,在年度申报纳税之的中报核销财产损失;情况特殊的,可延至汇算清缴结束前小报超过期限不报的,主管地税机关原则上不再受理。
(四)2002年底以前企业已发生的财产损失,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告知企业于2003年10底前书面申请核销,经核准后可在税前扣除;金额较大的,由市州级地税机关确定在五年内外期扣除。未申报、逾期中报或未经核准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四、企业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金的处理
企业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比例或标准向社会保障部门为职工补缴的养老、医
疗、失业保险金额较大的,由市州级地税机关确定税前扣除的具体年限,但不得低于三年的期限。
五、企业坏账准备金的提取范围及处理
(一)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于期末时对应收账款、其它应收款(不包括应收票据)计提坏账准备。
(二)坏账准备金的处理仍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执行。
六、发放住房补贴金和办公通讯费的处理
(一)企业发放给停止实物分配以前参加工作未享受分房待遇的老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在省政府规定标准未下达前,暂按5万元以内(含5万元)的标准,允许在税前扣除;数额较大的,市州级地税机关可确定在五年内扣除。省政府确定标准后,统一按省政府规定执行。
夫妻双方其中一方已经参加福利分房的,其任何一方的企业再发放属住房补贴或住房补助金范畴的款项,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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