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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接收政策和报到程序

为便于各单位在转业干部移交安置工作中实际操作,根据中发[2001]3号、[2007]8号文件和北京市军转办接收转业(复员)干部工作的相关规定,现将转业移交安置条件、取证材料和离队报到中的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接收条件

(一)转业干部本人具备条件之一1.北京市出生且北京市入伍

2.北京市入伍并且家庭生活基础在北京

3.配偶婚前或随军前有本市常住户口

4.配偶随军并且取得本市常住户口满4年(截止当年3月31日前,以户口本登记时间为准)

5.双军人单转或双转

6.未婚或者离异的军队转业干部,可比照北京市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城区正营职或技术10级,副营职或技术11级且军龄满15周年,郊区副营或技术11级即可)

(二)父母具备条件之一

7.父母有北京市常住户口且身边无子女

8.配偶父母有本市常住户口,配偶为独生子女

9.父母有北京市常住户口,本人未婚

10.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并且在边远艰苦地区(国人部发[2006]61号、[1989]14号,下同)满10年,出生地、入伍地是北京市或者离退休安置地在北京

(三)具有特殊情况之一的,配偶或者父母、配偶父母、子女常住户口在北京市的11.自主择业的

1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13.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14.因战因公致残的

(四)因工作需要15.军队转业干部具有本科学历,取得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在国内外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被国家或北京市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高新技术企业接收,并经市军转办批准的

(五)其它条件之一

16.配偶毕业分配或工作调动属高校毕业、单位骨干、不能调离北京(非随军、非当年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的)

二、不能接收移交安置的

1.结婚、离婚及双军人转业在京一方调京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

2.主要档案材料不全的

3.计划分配转业干部爱人因购房取得北京市小城镇户口的,户口取得时间不满4周年的

4.与总政治部下达的转业干部计划中职务等级、移交方式等不相一致的

5.随调随迁家属、子女无总政治部下达计划的

6.其他不符合进京安置的,按中发及北京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关于城六区内安置政策

未被中央和北京市属单位接收,无住房、户口挂靠到非直系亲属名下的,购房时间不满1年(当年3月31日前),不能进城六区安置。

四、取证材料

1.配偶婚前取得北京市户口或随军进京的取配偶户口本复印件(首页、主页,下同),结婚证复印件

2.配偶是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北京市人才引进且婚后进京的取配偶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配偶毕业证、学位证、所在工作单位证明、人才引进有关手续

3.战时三等功或平时二等功以上奖励进京的取立功通令,配偶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

4.双军人一方转业或双方同时转业进京的取结婚证、子女户口本复印件,对方师以上政治、营房部门证明及部队驻地证明原件,已购房的提供房产证复印件

5.父母身边无子女进京的取父母身边无子女证明原件,父母户口本、其它子女外地户口本复印件及其外地工作单位证明原件

6.未婚或者离异的取部队师以上政治、营房部门证明及部队驻地证明原件,离异的还要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复印件,投靠父母的提供父母户口本复印件

7.离异靠子女进京的取离异判决书、子女户口复印件

8.因战因公致残进京的取评残等级证书,结婚证、父(岳)母、爱人或子女户口本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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