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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编制办法(试行)[大全五篇]

四川省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编制办法

(试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县、自治区、县级市与市辖区组织编制县域、市域或市辖区域(以下统称为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是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重要依据,用于指导县域范围内的新村规划与建设,应作为专项规划单独编制。

第四条编制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应以现为单位,坚持全域、全程、全面小康,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循序渐进、统筹兼顾、协调发展、以人为本等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运用统筹城乡发展的理念和方法,合理确定村庄发展目标与战略,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城乡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编制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应以改善民生为根本,以新型村落和公共服务建设为核心,以设施配套为基础,以民主管理为保障,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根据平原、丘陵、山区与民族地区的自然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注重保持鲜明的民族特色、独特的地域特征和优秀的文化传统,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逐步推进,促进农村呈现民富村美、文明和谐的崭新面貌。

第六条编制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农民群众需要,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采用政府组织、专家指导、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工作方法。

第七条编制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应当遵循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以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市(县)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经济社会发展、国土、交通、环保等相关规划相协调。

第八条规划期限为2010年至2020年,近期为2010年至2015年,远期为2016年至2020年。

第九条编制单位应当具有乙级以上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第十条本办法所称的村,指按行政建制设立的村;

本办法所称的新村,指聚居人口在50人以上的各种规模的农村居民点。

第二章

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编制的组织

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具体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承担。

第十二条50个省级新农村建设示范片和10个整县推进新农村建设的县(市、区)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须经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批。其余各县(市、区)的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须经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批。第十三条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送审批前,组织编织机关应当依法将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包括村民代表在内的社会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副局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十四条编制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应当具备县域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等方面的历史、现状和发展基础资料以及必要的勘察测量资料。资料由承担规划编制任务的单位负责整理汇总,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提供。

第十五条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经批准后,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布,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十六条县域新村总体规划调整,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调整评估报告,经审查同意后,依照本办法第十

二、十三条的规定程序组织调整

第三章

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编制要求

第十七条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是。落实县域总体规划和县域村镇体系规划提出的农村发展要求;引导和调控县域新村(聚居点)的合理发展与空间布局;指导新村(聚居点)建设规划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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