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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市律师协会转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维护司法公正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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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5-08-03信息作者:北京市律师协会

各律师事务所:

现转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维护司法公正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全文如下: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维护司法公正的意见(试行)

为依法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法院审判工作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充分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审判阶段会见被告人的权利。对律师依法提出申请会见在押被告人的,办案人员应根据律师的申请,及时办理律师会见被告人的相关事宜。

办案人员在收到律师提交的授权委托书或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专用介绍信、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申请会见在押被告人的公函后,应当在三日内为律师办理会见的公函。对律师申请在开庭前会见被告人的,在不影响按时开庭审理的情况下,办案人员可以安排庭前会见。

第二条充分保障律师阅卷的权利。对律师提出阅卷要求的,法院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向律师提交有关诉讼材料。刑事案件应将公诉、侦查机关移送的诉讼材料提交给律师。各法院应为律师提供阅卷场所,阅卷后需要复印相关材料的,所在法院应当提供方便。


(未完,全文共1787字,当前显示56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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