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廉租住房出售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铜仁市廉租住房出售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09年6月19日第七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
铜仁市廉租住房出售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切实解决我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问题,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廉租住房出售的指导意见》(黔建房改发〔2008〕275号)和《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铜仁地区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铜署发〔2009〕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铜仁市廉租住房出售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一、基本原则
出售廉租住房坚持“积极稳妥,自愿购买,明确职责,完善管理”的原则,逐步使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
二、组织实施
市房产事业局作为市人民政府的房产管理工作部门,具体负责廉租住房的出售与管理工作。
市发改、财政、国土、民政、物价、审计、统计、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三、售房范围
(一)市人民政府出资修建的廉租住房。
(二)市人民政府收购用于廉租住房的房屋。
(三)在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
四、出售对象
有自愿购买意向且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下简称保障对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指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足420元,住房面积人均不足15平方米的家庭。
五、售房价格
廉租住房的出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在国家规定的廉租住房保障标准(50m2)以内的面积,按每平方米成本价降低300元的价格出售。
六、销售程序
(一)保障对象自愿购买廉租住房的,可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办事处应对保障对象的资格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
(二)市房产事业局、民政局分别对申请对象的住房情况及收入情况进行复核,对符合购买廉租住房的对象进行登记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三)经登记确认的申请家庭,在房源不足的情况下采取轮候制度。轮候制度按照《铜仁市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中有关轮候的规定执行。
(四)市房产事业局与其签订《廉租住房售房合同》并完善相关购房手续。《廉租住房售
(未完,全文共2906字,当前显示955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