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
§
4、《海南省社会医疗补助办法》
(琼府[2004]54号)
为保障部分城镇用人单位无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根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社会医疗补助实施范围
按《条例》规定无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下列退休人员,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纳入社会医疗补助范围:
(一)用人单位经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核定,确无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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