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
福建省生育证管理办法
为保障公民依法行使生育权,加强生育证的领取、发放和管理工作,提高服务水平,促进计划生育法制建设,根据《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生育证的申请
(一)户籍在本省或婚嫁并常住在本省、符合《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可以申请领取生育证。
(二)实行生育第一孩登记领证,再生育审批发证制度。
(三)城区符合生育第一孩条件的夫妻,在怀孕后,向镇、街道的计划生育部门领取第一孩生育证。
农村符合生育第一孩生育条件的夫妻,在怀孕前,向乡(镇、街道)的计划生育部门领取第一孩生育证。个别因特殊情况未能在怀孕前领证的,经夫妻双方书面说明且理由充分的情况下,可以在怀孕后补证。
(四)申领再生育证的,必须符合《条例》第六条至第十条规定,.在怀孕前向乡(镇)、街道的计划生育部门申领《再生育审批表》,并经县(市、区)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后,申领生育证。
《五)领取第一孩生育证,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1、双方户口簿;
2、结婚证;
3、双方身份证;
4、合影相片4张。
六)申请再生育的,除上列材料外,还须提交:
1、第一孩生育的有效证件;
2、《福建省办理再生育申请和审批有关事项的规定》所要求的材料;
3、目前未怀孕的证明材料。
二、生育证的发放
(一)生育证由已婚育妇嫁人事实常住地负责发放,其户籍
所在地必须提供有效证明;对常住地不明确或多处事实常住地
的,由已婚育妇的户籍地负责发放。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第一孩生育证的登
记、发放部门,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为再生育生育证
的审批、发放部门。
(三)乡(镇)、街道的计划生育部门在接到要求生育第一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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