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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

为保障公民依法行使生育权,加强生育服务证的领取、审批、发放和管理工作,提高服务水平,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生育服务证的申请

(一)户籍在本省或婚嫁并常住在本省、符合《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可以领取生育服务证

(二)拟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生育前持户口簿、结婚证,携带育龄夫妻近期免冠照片,向乡(镇、街道)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登记、领取第一孩生育服务证

(三)申请再生育的,在怀孕前应向乡(镇、街道)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提交第一孩生育的有效证件、《福建省办理再生育申请和审批有关事项的规定》所要求的材料、目前未怀孕的证明材料、双方户口簿、结婚证、育龄夫妻近期免冠照片及双方符合再生育条件的签字声明,并填写《再生育审批表》。因特殊情况未能在怀孕前领证的,经夫妻双方说明理由后,可以在孕后审批。

二、生育服务证的发放

(一)生育服务证由男方户籍所在地负责发放,其女方户籍所在地或原常住地必须提供有效证明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第一孩生育服务证的登记、发放以及再生育的初步审查,其内设计划生育工作机

构承担具体事务,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再生育服务证审批、发放。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当事人提交的领取第一孩生育服务证材料后,应当对当事人进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内容的宣传教育,然后分别作如下处理:

1、对于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当场发证并登记造册,特殊原因不能当场发证的,自收齐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送证上门,或委托村(居)委会送证上门。领证人员名单应在夫妻双方所在村(居)委员会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2、书面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自收到材料之后起当场或五日内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

3、不符合生育条件的,就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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